一個人原來都可以集結 唔在場都可以🤷🏿♀️
星期六是六四三十三周年,警察今日見記者,聲稱留意到近日有人,宣傳、鼓吹、煽動當日到銅鑼灣維園一帶,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。
港島總區高級警司廖珈奇指,今年無收到任何公眾集會舉行通知,但留意到有人以不同渠道鼓吹、煽動,他又解釋集結「就算你自己一個都好」,只要與其他人身處同一地方,有共同目的表達訴求,已經會成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份子。
他又稱,集結亦不一定局限於一個地方,舉例若未經批准集結出現破壞社會安寧情況,演變成非法集結,過往法庭判例,即使有人不是身處現場,但透過任何途徑、媒介,宣傳鼓動他人參加非法集結,亦有機會被視為參與,「呢個人未必一定需要係現場出現」。
他又被問到多種不同例子,例如著黑衫、點蠟燭會否違法,廖珈奇指當日到銅鑼灣「一般行街睇戲食飯買嘢」不需要擔心,但若是受到鼓動號召到場,就有機會違法,其他情況難以一概而論。